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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印刷欺诈行为及预防措施
一、合同主体的资质

    1、法人资质

    在生产实践中,遇到过有的客户取走成品,欲结款时却无此单位的现象,也有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单位名章与在银行预留的支票名章不符的情况。有的不法分子自印资格证明、私刻公章、伪造主体,有的用自己注销的经济主体的无效证件鱼目混珠。有的注册资金很少,谈的项目标的很大,也可能是恶意欺诈。

    对此,除我们常打交道、较有把握的对方单位外,均应通过律师向工商局核查合作单位的真实情况。对查无此单位的,应婉拒合作。对以小博大的,应采取要求其交预付款、分段结款、最后一批先款后贷等办法约束对方、保护自己。某印刷企业曾和某私企作过一份100多万元的合同。通过律师向工商局查询得知甲方注册资金才20万元,但他们说付款没有问题。为慎重起见,该印刷企业集体进行了研究并制订相关方案,并向法人代表请示批准。经与客户协商请其支付纸款,由企业出面购纸,结果支票无误,第一步圆满落实。接下来,印刷企业与客户协商将加工费与成品相除,得出每本书的费用,在取书时按所交帐款折算出书的数量,依此发货,结果也取得成功。印刷企业可以从中吸取经验,防止被欺诈。

    2、合同方代表人资质

    这里讲的是合同方单位的资质没有问题,着重核查代表人的身份。

    (1)代表人身份的确定

    验看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现在公安部已经建立了全国居民身份数据库,供有关人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核验。印刷企业应积极应用这项权限,以便在第一时间辩明对方身份的真伪,防止诈骗。

(2)代表人与单位关系的认定

    来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与营业执照相符即可。代表人如不是法人代表,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要查看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有的业务员与对方虽然是老熟人,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方有可能高频率的改变工作单位,所以一定要按规定办事,才可防止上当。

    二,非法出版物陷阱

    有的人盗用外地出版社或杂志社的名义到本地印刷、装订内容有问题的书刊。按规定,要有原出版单位签章的印制委托书,还要有当地新闻出版局的出境证明及本地新闻出版局的入境证明。有些违法分子会信誓旦旦地对你说一切手续都没有问题、正在办理等,但实际上正式手续他根本办不回来,他也不会去办。更有甚者,让印刷厂垫纸垫料,一旦被查处,损失全是印刷厂的。

    针对这种人的应对办法有两条:一是手续不全不接单、不开印;二是请甲方自购纸料,以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时限陷阱

    书面合同上签的日寸间紧张或没有注明订制方违约时承揽方免责条款时往往客户口头说:可以宽限時间,结算时却不承认说过的话,只出示书面合同打官司,使印刷厂处于困境。对付这种行为的办法有三种:—是时间太紧、无法如期完成时,可以考虑不予承接;二是在合同上增加承揽方的免责条款;三是由于客户原因延误日期时,要对合同进行书面修改或订立补充合同,同样要履行完备的签章手续,万不可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

    四、质量陷阱

    在质量方面,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是挑毛病拒付或少付款。

    企业采取的预防措施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如有文件编号则一并写明:如按样本印刷,双方要对样本进行签字封存,必要时交由第三方保管。最后需要注意的就是共同确定公平的仲裁机关,一旦有争议就可以去找相关仲裁机构裁决。

    也有的客户和印刷企业谈判时,先向你索取质量保证金,还有的客户说的任务很大,但是需要印刷企业前期投入:对这两种情况,印刷企业要慎重行动,一般采取客户先付给我们款,我们再从中支付各种名目费用的方法,以防止上当受骗。

    五、付款陷阱

    1、有的客户取货时少付款或不付款,仅是口头承诺;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只能按合同办事,不要心软;;如果合同定的不严密,就要在合同上下功夫;

    2、有的客户先表现良好,价格也优惠,使用的是吃小亏占大便宜的招数这就要求企业每做—个单,都要小心谨慎,严格按规定运做,万不可心存侥幸:

    3、客户交来的支票,有作假、有空头、有故意不填全、还有印鉴不清等情况。为保险起见,应先将支票存入银行,待银行确认(一般3天)后再发货:收款方最好参加帐户存款查询系统,通过电话当时就可核验该支票可否兑付:这虽然要花一些钱,但对履行合同、防止欺诈有利。 

    如付现金,谨防假钞.要用验钞机点验或同客户一起去将现金存入银行,企业收取存折.

    综合上述:对曾经欺诈过印刷厂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登陆黑名单,公开发布.印刷企业应发挥行业合力及时沟通、信息共享、研究试行黑名单制;对坑害过印刷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被害单位应举报到共同商定的组织。经核实或经一定的组织审批程序后,在北京和全国的印刷信息站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以共同抵制黑名单上的单位和个人,使他们不能第二次得手。

    在尚未研究制定出适宜的办法之前,建议印刷企业自负责任,在各相关媒体上通过发布消息、启事等中性方式将欺诈行为和关系单位(人员)暴光:以引起同行业的警惕以保护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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