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26日起施行)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
(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天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审批标准:
1、经营其他印刷品(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城要的生产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未列入《淘汰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刷设备等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2、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未列入《淘汰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证明;
(五)主要印刷设备证明;
四、审批程序:
在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前提下,经勘察现场后,60日之内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手续;
五、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其他印刷品(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制版及排版、状订的经营项目同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
杭州市文化文电新闻出版局地址:文二路268号4楼406室;
电话、传真:88228860;邮编:310012
六,开业后应遵守的规定:
其他印刷品(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制版及排版、装订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