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印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杭州市印刷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angzhou Prin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P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由杭州地区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印刷相关单位(团体)、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杭州地区的印刷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多种服务活动,加强行业交流合作;共同提高行业科技、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杭州印刷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宏都商务楼A楼506室,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07号1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推行国家行业标准,依据行业发展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提供行业法规、科技、设备、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咨询与协调服务,建设会刊等信息交流平台;
(三)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问题与诉求,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业务讲座、业务研讨、业务培训,以多种方式加强印刷人才培养,提升全市印刷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与管理水平;
(五)举办或参与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协作,举办或参与行业的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活动;
(六)代表杭州印刷行业参与国内外印刷业的交流与合作、贸易争议的协商与解决。
(七)弘扬正气,鼓励先进,表彰为全市印刷行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协会会员;
(八)承担政府、会员或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为实现本行业协会宗旨所必要进行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其中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委派制,委派代表必须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人选出现岗位变动等情况时,单位会员应申请派人接替);
(三)在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支持本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申诉权、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退会手续:
(一)调离本行业岗位或未被聘用者;
(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