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银监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省银监局直辖办事处,在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风险可控,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凡已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并取得杭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的杭州市内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银行,应当为杭州市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六条 相关合作银行应对以信用贷款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基层支行,在经济资本配置、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对诚信好的供应商,相关银行应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审查和诚信考核等制度,不断推进供应商的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和财政对中小企业、银行相关扶持政策的整合和衔接,提高银行和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政府采购,同时也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竞争机会。
第九条 对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成绩显著的银行,将在相关部门对在杭银行机构贡献激励办法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系统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相关的服务支持,做好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要把宣传推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列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或者成交通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都要告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信息,畅通银企之间的联系渠道。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有意向开展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银行首先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施方案、产品介绍,提供的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
(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相关银行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并确定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备忘录。相关合作银行应将该银行及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形式、贷款金额等)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融资专题栏目予以展示。
(三)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相关合作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资格预审。预审通过后列入相关合作银行的信用融资备选供应商库,建立有效的业务合作关系。
(四)供应商一旦获得经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凭备案合同向相关合作银行提出信用融资(贷款)申请。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账号,作为在该银行的唯一收款账号。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的合同备案模块中予以特别标记。
(五)相关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及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核对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按照合作备忘录中约定的审批放款期限和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
(六)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加强支付的审核和监督。
(七)相关合作银行应在每季度末将融资金额、期限、还款情况、供应商信用等信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及时反馈,以便相关部门能及时掌握和分析银企融资信息,不断推进信用融资工作。
第十三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精神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