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8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浙新广发〔2018〕2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18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新要求,通过年度报告和示范企业考核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握发展态势,探索并破解印刷复制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管理举措。 二、工作范围 (一)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都需提交年度报告。 (二)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在浙江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年检。 (三)授予“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都需参加年度考核。 (四)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对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调查,并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情况进行汇总。 三、年度核验时间、报告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年度核验时间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结束。 (二)2018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组织实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印刷企业按要求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送报告表(附件1)。 (四)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验所负责企业报送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作出企业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五)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汇总报告表,对数据发生异常变化的印刷企业,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对不按规定时限报告的印刷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逐级报送年度报告工作总结和有关表格(附件2-5),以及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名单。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发放年度核验通知,通过浙江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http://220.191.243.157)企业年度核验板块进行申报,属地、设区市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最后省局确认。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网络核验通过后,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统一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寄到省局加盖公章。 四、核验企业须报送的材料 (一)《2018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产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实施数字印刷的情况;实施智能印刷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兼并重组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发展的情况;企业发展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互联网的影响;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数字印刷企业需通过浙江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http://220.191.243.157)提交的材料。 1.年度报告表。(填写) 2.营业执照。(上传) 3.省级法律法规培训证书。(2017年新审批企业可置后,上传) 4.印刷企业自查报告。(申请说明填写) 5.2份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如没有相关出版物印刷品需有情况说明。(上传) 五、核验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二)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四)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五)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特别是绿色印刷产品是否达到绿色印刷行业标准。 (六)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八)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印刷品承印“五项制度”电子台账的运行情况。 六、准予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2018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和自查报告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印刷企业,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属地管理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年度考核 (一)报送年度总结。 示范企业应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及奖惩情况、创新发展及绿色印刷实施情况、示范作用发挥情况等,并报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表(附件6)。 (二)开展现场考评。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结合企业提交的年度总结开展现场考评。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创新引领发展的思路经验等方面的情况。 八、核验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准确报告。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度核验工作,全面及时部署有关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在报告时,要认真核准数据,并与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同步实施,报告数据要保持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统计年报工作有关具体要求可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查询。根据省政府要求,2018年所有印刷企业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w.zjzwfw.gov.cn)提交年度核验,申请示范详见(附件7)。 (二)统筹推进,把握工作重点。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统筹安排年度核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及时、有序的推进。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将年度核验工作作为重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全面掌握印刷企业基本信息,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对出版物印刷企业、监管重点地区、监管重点企业的核验;二是做好上市印刷企业摸底,掌握本地印刷业集约发展的情况;三是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四是掌握企业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推进数字印刷和智能制造的有关情况;五是做好对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有关情况的调查,及时掌握产业融合发展新动态;六是做好浙江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的审核工作,发行证照不一致提醒企业变更备案,数据填报超出合理范围需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三)严格时限,按时报送材料。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2018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总结及有关材料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应同时将年度总结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和试点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当地实施绿色印刷的情况;5.当地数字印刷发展的情况;6.当地印刷园区发展的情况;7.分析主要经济指标变化原因;8.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9.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督管理情况;10.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联系人:赖雅晴、杨建军 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报文化产业大厦2014室 邮编:310039,电话:0571-87163128 传真:0571-87163128 电子邮箱:3595813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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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2月1日 |